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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

广州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各部门主管既是部门负责人也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二责任人,各部、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学校或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保卫处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隐患整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确保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三)单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六)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七)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八)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十)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负责拟订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本部门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整改。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指挥扑救本单位的初期火灾。
(九)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部门,应对活动场地的消防设备、设施、标识、通道的消防安全负责检查,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
第八条  学生公寓、图书馆、实验室、饭堂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工作人员落实防火巡查。发生火灾时能第一时间组织学生疏散。
(三)重点部位所属员工必须全员参与消防技能培训,撑握基本的消防技能,发生火灾事件时能在一分钟内组成灭火第一梯队。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电用气等其它方面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消防设备完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微机房、网络中心、财务室、电教室、监控室、档案(资料)室、食堂、配电房、会议厅及相应的大型集会场所。
第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电器设备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和堆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二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消防重点部位的应急照明情况及灭火器、消火栓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工程部应经常检查消防供水、供电、广播、通信设备的情况,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消防管网供水、校园广播及通信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堆放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门封闭或上锁。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时,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对易爆易燃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出现火灾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电话:119),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查明火灾原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巡查

第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灭火器的配置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兼职人员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爆易燃物品和堆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巡查的实施情况和记录登记。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的检查内容: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在岗、是否持证上岗。
(三)自动联防控制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四)消防电话通话是否正常。
第二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探测器是否完好无效。
(三)手动报警器是否完好。
(四)控制设备是否完好。
(五)系统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  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湿式报警阀主件是否完整、阀门开启是否正常。
(三)末端试水装置水压、流量是否正常。
(四)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五)其他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给水设施的检查内容:
(一)消防水池是否蓄水正常。
(二)消防水箱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出水管阀门开启是否正常。
(三)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
(四)室内、外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
(五)水泵接合器供水范围是否正常。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做好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要求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应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三十四条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第三十五条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检测规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第三十六条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第三十七条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按下列要求对产品设备及时进行更换:易损件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寿命;消防设备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产品寿命;经检查测试,已不能再投入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

第八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到二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六)学校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学校组织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  在大型活动场所和师生聚集场所,应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员。
(四)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五)教学楼楼宇管理员、图书馆管理员。
(六)新入职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
(七)饭堂、电焊工等动火作业人员。
(八)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第九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四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
第四十五条  消防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奖惩记录。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情况列入年终工作的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释疑工作。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章  附 件

附件1:《广州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架构图》
附件2:《广州商学院校园火灾事故应急疏散预案》
附件3:《广州商学院校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架构图》
附件4:《重点部位防火巡查记录表》
附件5:《学院各部门每月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附件7:《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