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监控指挥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监控指挥中心的管理,保障技术防范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校园管理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规范和监控设备使用的技术规范,正确、熟练操作监控设备,确保操作行为合法规范,正确无误,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监控指挥中心管理人员在当班时间必须根据不同时间、地段的治安状况和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对学院各监控区域实时观察,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就近巡逻人员前往处理,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条 定期检查、检测各类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发现设备故障及时记录并上报;未经专业人员同意,不准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不准在监控器系统中安装与监控工作无关的程序,不准删除或更改系统中的任何程序,不准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严禁利用监控指挥中心操作平台的电脑上网、玩游戏。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规范和学院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资料必须严格管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删除。
单位、部门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查询、调取、使用数据资料,必须向保卫处申请并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但国家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因执法需要例外。
值班人员对查看数据资料的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拷贝。
第七条 未经保卫处领导同意,非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指挥中心。
第八条 进入机房的人员必须更换拖鞋。
第九条 保持监控指挥中心室内整洁,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6-28℃,严禁在监控指挥中心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条 禁止擅自启动消防控制系统。
第十一条 监控指挥中心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查阅监控录像资料申请表》)
2014年3月3日
查阅监控录像资料申请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所属单位及部门 |
|||
查 阅 原 因 |
|||
申请调阅录像资料具体时间段及具体位置 |
年 月 日 : 分至 月 日 : 分 |
||
所属部门领导审批 |
|||
学院领导审 批 |
|||
备注 |
1、经相关部门批准,监控室工作人员只提供现场查阅录像资料,非公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调取、复制、拷贝录像资料的,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允许复制、拷贝、翻录监控录像资料。 3、严禁翻拍监控录像资料,不允许将相机或带相机功能的手机及数码电子产品带入监控中心。 4、不得泄露、扩散监控录像中显示的所有资料信息。 |